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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學示意
明德書院經禮堂 吳太常 著
古文家評蔣子《公羊學引論》
1
夷夏之辨問答
12
今古文雜議
15
尚書學論
16
三禮學論
18
禮學拾階
18
關於喪服制度與男女平等問題
20
漢學論
22
後序
為戊子曲阜祭祀助祭
古文家評蔣子《公羊學引論》
[·後為蔣先生原文或對原文的總結;案後為我的評論]
·政治化的儒學將君主制度絕對化。
政治化的儒學將君主制度絕對化主要表現在將君主上升為與天同格,成為天的化身,這樣就使君主擁有了同天一樣的絕對超越性,從而使對君主制度的批判喪失了超越的形上基點。如《古周禮說》認為:"天子無爵,同號於天"。《春秋左氏傳》也認為:"施于夷狄稱天子、施于諸夏稱天王",即亦認為天子非爵稱。由於古文學認為天子非爵稱而同號于天,天子就不再是人類世俗政治制度中爵祿職位的理性安排,而是超越于人類現實政治制度之外的至高無上的神聖存在。這樣,古文學就極盡尊君之能事,力圖使君主的這種絕對超越性在現實的政治禮法制度中表現出來。例如,在婚禮上,古文學主張天子不親迎;在聘禮上,古文學主張天子不下聘;在郊禮上,古文學主張祭天屍;在名義上,古文學主張天子不可出。所有這些,都說明古文學通過極度的尊君把君主制度絕對化,使君權具有絕對的超越性,從而賦予君權絕對的合法性和權威性,使人們不敢也無法對君權提出批判和反對(君天一體故不敢,君外無天故無法)。這樣,古文學就完全意識形態化,成了典型的政治化儒學,起到了無條件地維護君主專制統治的作用。
在婚禮上,公羊學主張天子親迎;在天子與妻党的關係上,公羊學主張天子不臣妻之父母;在聘禮上,公羊學主張天子下聘;在郊禮上,公羊學主張祭天無屍,並主張天子喪禮不廢郊禮;在政治上,公羊學主張以天之端正王之政;在名義上,公羊學主張天子可貶可出。
案:
1、天子不親迎,出左傳。是因爲天子不為賓。不為賓則無法見女家主人。諸侯親迎,則諸侯可拜見諸侯。天子親迎,則是天子拜岳父,還是岳父拜天子呢?這確實有點“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意思。但是,公羊成十有二年,春,周公出奔晉,傳:王者無外,此其言出何?自其私土而出也。周公自私其土故出之,可見本不當自私其土,不也是天子不為賓的意思嗎?況禹之喪,四海遏密八音;高宗服喪,三年諒闇,難道今文尚書、論語不是以天子為天下主嗎?
對妻黨,古文無明文,但《喪服四制》給出了原則: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周禮》給出的內外朝位元,也説明瞭宏觀原則。外廷主君臣,內廷主長幼,君主之於親黨,不可一概而論,這種區別至明朝依然保留。
2、聘禮:秋官大行人:掌大賓之禮及大客之儀,以親諸侯。春朝諸侯而圖天下之事,秋覲以比邦國之功,夏宗以陳天下之謨,冬遇以協諸侯之慮。時會以發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時聘以結諸侯之好,殷覜以除邦國之慝;間問以諭諸侯之志,歸脤以交諸侯之福,賀慶以贊諸侯之喜,致禬以補諸侯之災。春秋,有凡伯、南季、宰渠伯糾、仍叔之子(左氏譏其弱)、家父、宰周公、王季子,左傳皆未有疑詞,且傳尚有:周內史叔興聘于宋。不知所據是何古文?
3、祭五帝用屍,禋祀大概有屍,不能肯定說有代表天的屍。如果以屍為魄之相通,求諸陰,則祭天不裸,是不求諸陰,則天不可有屍。那麽周禮中所說的屍,是五帝之屍,和郊天配祖之屍。但但我更傾向於立屍的意義,不過如周旅酬六屍,曾子曰:“周禮其猶醵與!”這種愉快的場面有祝嘏的效果。則既然社稷可以立屍,天也未嘗不可。
喪不廢郊,這個明朝也是如此。左傳:宣公三年,春王正月,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猶三望。傳:不郊,而望,皆非禮也。注:言牛雖傷死,當更改蔔,取其吉者,郊不可廢也。前年冬,天王崩,未葬而郊者,不以王事廢天事。《禮記·曾子問》:“天子崩未殯,五祀不行,既殯而祭。”自啟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巳葬而祭。
4、天子無出,見左傳僖二十四:天子無出,書曰“天王出居於鄭”。這與公羊傳:王者無外,有什麽區別?與隱元年祭公來,傳:王者無外,言奔則有外之辭也。有什麽區別嗎?如果認爲這是古文派的崇王傾向。那麽王狩於河陽,難道是夫子的崇王傾向了嗎?
似乎先生此處是說公羊認爲可以出君,而古文不同意。但就左氏對季氏的態度,可見對“為君之微也”的君,也不甚尊敬。
5、君天一體,君外無天,不知根據何在。如果是因爲稱天子、天王,那麽春秋就那麽用。而且“天難忱思,不易唯王”,毛傳也未有疑問。
6、天子無爵,是《周禮》不紀錄天子的職責。這或許是尊崇(如今文攻古文),或許是架空(如王莽竄權作周禮說),或許是闕文(考慮到三公也沒有)。至於《周禮》是否藉此強化君權呢?這要具體分析周禮王權,按照周禮文本,可分爲三類:
一、曰佐曰贊,是王與百官共治之。百官治其目,總其凡;王不過攜其綱,應其變。遇有衝突,王需與百官商議解決。
乃立天官塚宰,使帥其屬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國。
大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一曰治典,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擾萬民。三曰禮典,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五曰刑典,以詰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
乃立地官司徒,使帥其屬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擾邦國。
大司徒: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以佐王安擾邦國。
乃立春官宗伯,使帥其屬而掌邦禮,以佐王和邦國。
大宗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禮,以佐王建保邦國。
乃立夏官司馬,使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
掌建邦國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國:制畿封國,以正邦國;設儀辨位,以等邦國;進賢興功,以作邦國;建牧立監,以維邦國;制軍詰禁,以糾邦國;施貢分職,以任邦國;簡稽鄉民,以用邦國;均守平則,以安邦國;比小事大,以和邦國。
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
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大宰:王視治朝,則贊聽治;視四方之聽朝,亦如之。
司會: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塚宰廢置。
(仍然是塚宰與王並掌之)
天府:凡官府鄉州及都鄙之治中,受而藏之,以詔王察群吏之治。(因爲天官主之,此處王察或許是獨自查考,但依然不可能超越大宰給予治理,還是大宰與王並掌之)
內史:掌王之八柄之法,以詔王治,一曰爵,二曰祿,三曰廢,四曰置,五曰殺,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奪。(只能説是於大宰並掌之)
司士: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辨其年歲與其貴賤,周知邦國、都家、縣鄙之數,卿、大夫、士庶子之數,以詔王治。
鄉士:獄訟成,士帥受中;協日刑殺,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
遂士:若欲免之,則王令三公會其期。
縣士: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