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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文化与稷下学(转帖)

本主題由 海鸥 於 2008-3-7 14:33 移動

齐鲁文化与稷下学(转帖)

文:白奚
    摘要:稷下学的出现和繁荣,首先应当归功于博大的齐文化。齐文化虽然不具有原创性的优势,但它的多元化、开放性和兼容性,为学术思想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环境。稷下学繁荣与发展的主要标志,是各种学术思想的融合与创新,这些创新都与齐鲁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稷下学在齐鲁文化的环境下所取得的两个最主要的学术成就是黄老之学和礼法互补的政治理论。这两种学说的价值虽然在当时被人充分认识和实践,但却主导了汉代以后两千年历代王朝的全部历史。从文化结构上来看,齐鲁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占的比重最大,齐鲁文化中国历史上充当了最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齐鲁文化;稷下学;黄老之学;礼法互补

   
    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是我国历史上思想文化发展的黄金时代,齐国的稷下学宫为学术思想的发展提供了理想的氛围和环境,成为战国中后期的学术文化中心和百家争鸣的主要场所。稷下学宫中汇聚了诸子百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战国中后期的重要思想家,大部分都曾活跃于稷下学宫,或与稷下学密切相关,以至于我们甚至可以说,稷下学是百家争鸣的集中表现,没有稷下学就没有中国人引以自豪的百家争鸣。
    从地域文化的角度看,稷下学是齐鲁文化、楚文化、三晋文化、吴越文化等多种文化系统交融发展的产物。在稷下学这一综合性的文化系统中,齐鲁文化是最主要的构成部分,充当了最重要的角色。

一、齐文化对于稷下百家争鸣的重要意义
    稷下学的出现和繁荣,首先应当归功于博大的齐文化。然而,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事实:齐地并不是百家之学的原生地,百家争鸣中的几个最主要的学派,都不是齐文化的产物。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是鲁人,亚圣孟子是邹人,墨家的创始人墨子也是鲁人(或曰宋人),他们都属于邹鲁文化的系统;道家的创始人老子是楚人,道家的二号人物庄子是宋人,都属于荆楚文化的系统;法家的先驱子产是郑人,属于三晋文化的系统,早期法家的主要人物李悝(魏人)、吴起(卫人)、申不害(郑人)、商鞅(卫人)都来自三晋之地;名家的创始人邓析是郑人,也属于三晋文化的系统。战国末期齐人邹衍虽然集阴阳五行家之大成,然而研究表明,阴阳说与五行说原本是来自不同地域的文化系统,阴阳说来自南方的楚地,五行说来自殷商[1],原产地都不是产地,到了战国中后期,才在齐国的稷下学宫中实现了合流[2]P234)。所以,齐文化并不具有原创性的优势。
    然而,齐文化有其独特的优势,即多元化、开放性和兼容性。同其他地域文化相比,齐文化的这些优势是相当鲜明和突出的,正是这些特有的优势为一个大型的学术文化中心的出现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换言之,齐文化在战国学术思想发展史上的主要作用,是为学术思想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环境,来自四面八方的各家学说,在齐文化这块适宜的土壤上都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在列国的文化系统中,惟独齐文化同时具备多元化、开放性和兼容性的条件,而对于一个荟萃百家的学术文化中心的出现来说,这些条件是缺一不可的,所以当时惟独齐国具备成为列国学术文化中心的条件。在稷下学宫存在的一个多世纪中,列国中始终没有出现第二个这样的学术文化中心,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表明齐文化的重要地位了。
    同齐文化一样,稷下学也是多元化的。但是,稷下学并不是多元文化的简单汇合,并不是各家学说的简单相加。稷下学宫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在于它是四方学者的荟萃之地和百家争鸣的主要舞台,更在于它为学术思想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理想的条件。各种文化因素在这里汇合交流,各种学说思想在这里冲突激荡,终于促成了学术文化的空前繁荣与发展。
    稷下学繁荣与发展的主要标志,就是各种学术思想的融合与创新,这也是稷下学的主要成就所在。这种融合与创新,是战国百家争鸣时期学术思想发展的一般趋势。
所谓融合,不是合而为一,而是以某一学派的思想理论为本位来吸收别家,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逐步趋同的局面。在稷下,各家学说通过交流和争鸣而互相影响、互相渗透、取长补短、求同存异。一方面,不同学派的思想家们在一些重要问题上逐步形成了共识,走到了一起,例如,儒法两家在稷下已不再是势如水火,而是在寻求联手互补;道法两家也不再是互不搭界,而是开创了道法结合的新局面。另一方面,某些学说的价值被人们普遍认可,例如,儒家的德政文治教化的主张被人们普遍接受,道、法、名、阴阳诸家均吸收了儒家的主张;道家的深刻哲理和独特方法更为诸家学说争相采纳,使他们受益非浅;实行法治、富国强兵已成为诸家学说所致力于实现的共同目标。
通过这样的融合,在稷下学中,各学派之间的界限不再像过去那样分明,纯粹的某家之言已不复存在,在任何一位思想家的学说中,都同时兼有两种或多种不同学派的思想因素。由于这种融合的趋势,以致后人在判断稷下的某位思想家或某部著作的学派归属时常常感到非常困难,出现了很多不一致的情况。例如田骈,《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说他“学黄老道德之术”,《汉书·艺文志》列为道家,《荀子·非十二子》杨倞注则说他“学本黄老,大归名法”;慎到,《荀子·解蔽》杨倞注曰:“慎子本黄老,归刑名”,《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言其“学黄老道德之术”,《汉书·艺文志》列在法家,《四库全书总目》则归人杂家;宋鈃,《汉书·艺文志》列在小说家,班固自注又说“孙卿道宋子,其言黄老意”,陶渊明《圣贤群辅录》则以为墨家;彭蒙,今人皆以为道家或黄老,而姚振宗《汉书艺文志拾补》则说“彭蒙书当属名家”;《管子》一书,《汉书·艺文志》著录为道家,《隋书·经籍志》和《四库全书总目》则列在法家;如此等等。这些很不相同的意见和判断,正是对稷下学术充分交叉融合的实际情况的客观反映。
    学术思想的融合是创新的基础,最终导致了学术创新。由于诸子百家的学说理论在稷下优越的条件下得以广泛地交流和充分地融合,从而使得一些新的组合、新的尝试和新的创造成为可能,这些新的尝试和组合所碰撞出来的思想火花经过一定的氤氲培育,就产生出一些新的思想理论和学术流派,为学术思想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领导和新的方向。
比如,黄老之学就是稷下学术最重要的创新之一。黄老之学的学术特征是道法结合、以道论法、兼采百家,因而可以说是集中了百家之长,其中多有新的组合和新的尝试。这一新的学说体系具有其他学派难以相比的优势,它符合时代潮流,代表着先秦学术思想发展的大方向。我们知道,变法图强、实行以法治国,是战国政治舞台上的主旋律,因而法家学说最受列国统治者青睐;儒家思想在当时虽被认为是“迂远而阔于事情”(《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但却符合统治者长治久安的长远利益;道家学说以其深邃的哲理、缜密的思辨、惊世的妙语、超然的人生态度征服了诸子百家,时人无不以高谈玄妙的道论来装点自己的学说;名家学说“控名责实,参伍不失”(《史记·太史公自序》),精于逻辑分析,长于谈说论辩,在百家中有其独特的优势。黄老之学是扬长避短的典范,它至少是集此四家的优势于一身,既适应时君世主的眼前需要,又符合他们的长远利益,且不失玄妙深沉超脱之雅。黄老之学于是终能压倒百家,独领风骚,成为战国中后期真正的显学。《史学》中记述的六国之末的思想家多为“学黄老之术”者,就表明了黄老之学的盛况。   

    礼法互补,是稷下学术另一个重要的创新。儒家在先秦可谓时运不济,主要是因为他们的主张不能解列国君主的当务之急。稷下后期的儒家大师荀子受稷下学术的深刻影响,可谓善识时务,他不像孟子那样执着,而是采取变通的态度,以儒家为本位接纳别家思想。特别是荀子以黄老之学为中介接受了法家思想,终于形成了礼法互补、阳儒阴法的政治理论,于是,原产于鲁国的儒学,在齐国获得了充实发展的机会。荀子子的援法入礼,就是鲁文化系统的儒学在齐文化的环境中进行的成功尝试,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儒学政治理论的不足,确立了服务于大一统君主专制政治的完备的理论形态。   
    此外,稷下学术还有其他理论创新,这些创新也都是在齐国良好的文化环境下,由不同的文化因素互相启发和重新整合而实现的。例如,《管子》中的精气理论以气论道、以气论心,乃是进入齐国的老子之学同齐地久已流行的行气养生思想相结合的新成果;《管子》的心气理论还为孟子所吸收和借鉴,使儒家的心性论获得了很大的丰富和提高。荀子的性恶论是以传统儒家的性善论为本位,通过黄老之学的中介,接受了法家的人性理论形成的。阴阳五行思想是异地进入齐国的阴阳说和五行说同燕齐之地流行的方术三结合的产物。
    总之,稷下学术可以说是充满了新的创造,正是这些充满创造性的新学说新理论,把先秦的学术思想迅速地推向了鼎盛,使百家争鸣迅速地达到了高潮。所有这一切,都是在齐文化的良好环境中取得的,如果没有博大涵容的齐文化,百家之学在稷下的辉煌就是不可想象的。

二、稷下学视野下的齐鲁文化
    如前所述,稷下学术有许多重要的创新,这些创新,从理论内容上看,都与齐鲁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可以说,齐鲁文化是稷下学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下面,我们就从齐鲁文化的视角,来考察分析稷下学的主要学术成就。
黄老之学的出现和发展,是稷下学最主要的学术成就之一。黄老之学是稷下学术的主流,代表着战国中后期学术思想发展的潮流和方向。黄老之学的重要地位,著名学者蒙文通先生曾有过一个很好的概括:“百家盛于战国,但后来却是黄老独盛,压倒百家。”[3](P279)    道法结合是黄老之学最主要的学术特征。道家原产于南方的荆楚之地,春秋战国之际,道家思想扩散于吴越之地,在吴越争霸的重大事件中,伍子胥和范蠡都曾经运用过老子的思想。越国灭吴之后,范蠡泛海北上,来到了齐国,将老子的思想传播到齐国,从此,道家学说在齐国这块适宜的文化土壤上扎下了根,并获得了重要的发展。道家学说在齐国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道论与齐国本土久已流行的气论相结合,以气论道,以道论气,发展出独特的精气理论;其二,道论与业已成为齐文化重要内容的法家思想相结合,找到了一条用道家哲理论证法家政治的新路,开创了黄老之学。
    道法结合的思路,在齐国黄老之学的奠基之作《黄帝四经》那里就已经确立了。《黄帝四经》中第一句话就是“道生法”,这个命题虽然只有三个字,但却确立了黄老学的基本思路。这个命题第一次把道和法联系了起来,明确地揭示了道与法的基本关系——道是法的依据,法是由道派生的,是道这一宇宙间的根本法则在社会领域的落实和体现。“道生法”的命题,不仅从宇宙观的高度为法治找到了理论根据,而且也为道这一抽象的本体和法则在社会政治领域找到了归着点,大大增强了道在政治领域的实用性。从“道生法”这一基本命题出发,《黄帝四经》提出并论证了它的法理学说,诸如实行法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法的职能和地位,君与法的关系,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变法的必要性等等。《黄帝四经》为黄老之学确立了基本的理论框架,此后齐国稷下的黄老学者,都是沿着这一路数,继续和深化着《黄帝四经》的基本主张。
    稷下黄老之学的发展,慎到、田骈、尹文等人都做出了理论上的贡献。特别是在《管子》—书中,稷黄老之学达到了自己的理论高峰。《管子》的黄老思想,也是围绕着道与法的关系展开的。《管子》经常将“道”与“法”联用,如:“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法法》);“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君臣上》)。这表明作者将道与法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使道、法两家学说融为一体。道法结合的思想贯穿于《管子》全书,在论述法治的篇章中常常运用道家的哲理,在阐发道家理论的篇章中也常常将其落实于法治之上。《心术上》论述了道与法的关系:“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权”的本义是秤锤,引伸为衡量的“标准”,由于“权”具有社会共同认可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所以可以作为衡量事物的标准和尺度。“法出乎权”是说,“法”之所以可以“督事”,即判断是非曲直,就是因为它具有“权”那样无可争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权”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又来自于“道”,即取法于天道的自然无为和无有偏私,故曰“权出乎道”。这也就是说,“法”作为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归根到底是取法于“道”的自然公正无私。很显然,这一思想是对《黄帝四经》“道生法”命题的继承和深化。
    黄老之学的道法结合、以道论法,在学术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道论是黄老之学的哲学基础,这是人们把黄老之学归于道家学派的主要依据。以法治国则是黄老之学的政治主张。道论与法治的结合,无论对道家学派还是对法家学派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就道家而言,黄老之学的出现为道家学派开辟了新的发展方向。道家的创始人老子虽然对政治有独到而深刻的见解,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始终同现实政治保持一定的距离。然而,道家思想在齐文化的环境中却发生了转向,由旁观的态度转为积极配合,服务于齐国变法的社会实践,从而为道家学派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就法家而言,黄老之学的出现使法家学说一改过去那种简单粗暴的形象,使法治理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理论深度。这一改变,就得益于对道家哲理的吸收,得益于道家理论对法家政治的论证。而无论道家配合法家还是法家吸收道家,都只有在稷下学宫兼容并包的学术环境中才有可能发生。
黄老之学在道法结合、以道论法的同时,对其他学派也采取了兼收并蓄的态度,吸取了很多有价值的思想,这也是黄老之学的一个重要的学术特征。特别是儒家的思想主张,成为黄老之学吸取的重点。我们知道,在治理国家的思路和手段上,传统的儒家与法家大体呈针锋相对之势。以《商君书》为主要代表的三晋法家片面强调严刑峻法,只承认法治的有效性,对儒家倡导的礼治与道德教化的价值持否定态度。《汉书·艺文志》说法家“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史记·太史公自序》也说法家“严而少恩”、“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主要就是指的三晋的法家。在稷下学宫创建之前,法家主要在三晋之地活跃和流传。我们在稷下学术中看不到那种阴森森的三晋法家,不是因为法家没有从三晋来到稷下,而是因为法家思想在稷下发生了变化,接受了儒家尊德礼、尚仁义、重教化的主张,从而以比较温和的面貌出现。这样的法家思想在稷下黄老之学的奠基之作《黄帝四经》那里就已经出现了,《黄帝四经》提出刑德并用的主张,在调和儒法方面进行了初步的尝试。其后的黄老学者慎到、尹文等人都继续调和儒法,在他们的法治主张中揉进儒家的成分。这种因接受了儒家思想而变得比较温和的法家思想,在《管子》一书中发展为最成熟和典型的形态,是《管子》的主流思想,现在人们通常称之为“齐法家”。“齐法家”的出现,从地域文化的角度看,毫无疑问是受益于鲁文化的思想成果。稷下黄老之学以法治为本位容纳了儒家的思想,变儒法对立为儒法互补,是一次极为重要而且成功的尝试。从地域文化的意义上说,乃是齐鲁文化交融的必然结果。
    黄老之学作为稷下学的主要学术成就之一,不仅引领了战国学术思想发展的潮流和方向,而且为汉初的文景之治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对于推动当时的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礼法互补的理论模式是稷下学的另一个主要学术成就,从地域文化看,更是典型的齐鲁文化交融的产物。同黄老之学在法治的体系中容纳儒家思想不同,礼法互补的理论模式是以儒家的礼治学说为本位来吸收法家思想,又可称为援法入礼,属于儒家的思想体系。礼治与法治都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手段,前者强调以礼劝善,“禁于将然之前”,后者强调以法禁恶,“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礼察》),各有其不可替代的功用,本来是可以很好地结合起来的。然而,早期的儒家和法家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他们各执一端,将礼治和法治对立起来,两家遂谓成水火之势。在稷下各种文化因素长期共处和争鸣的学术环境中,来自鲁文化系统的儒家学说逐渐显露出自身的不足,他们终于承认法家学说亦有其长处,认识到法家之长正是自己之短,于是开始以儒学为本位逐步容纳法家的思想主张,使礼治和法治由原来的互相排斥变为联手互补。在稷下,儒家所容纳吸收的法家思想就属于齐文化的系统。礼法互补的政治模式在理论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它克服了儒法两家各自的缺点,形成了优势互补,使古代政治学说的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礼法互补的理论模式在荀子的学说中表现得最为成熟。荀子坚持儒家的基本立场,使礼治为主法治为辅的理论体系臻于完善。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礼治和法治很好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两大组成都分。从地域文化的角度看,这种熔儒法两家的优势于一炉的政治理论,是齐鲁文化交融的产物,其中礼治的内容来自鲁文化,法治的内容来自齐文化,荀学的出现可以说是齐鲁文化长期融合的一项重要成果。
    荀子援法入礼的政治主张的提出,得益于稷下诸子特别是稷下黄老之学的理论积累。早在《黄帝四经》中,就开始了礼法结合的理论尝试。《黄帝四经》十分重视父子、君臣的等级名分,这些正是儒家礼论的核心内容,但作者尚没有将礼与法直接联系起来或对照起来思考,而是以讨论刑德关系来尝试着调和儒法的。稷下黄老学者慎到、尹文等人以及《管子》一书的作者们,都把礼和法直接对照起来,强调二者的并用互补。如《慎子·威德》曰:“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尹文子·大道上》曰:“仁、义、礼、乐、名、法、刑、赏,凡此八者,五帝三王治世之术也”,此“八术”的前四术属于“礼治”的范畴,后四术属于“法治”的范畴,作者还讲一步分析了这两大类“治世之术”各自的功用和局限。《管子·心术上》亦曰:“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简物大小一道,杀戮禁诛,谓之法”;《管子·任法》亦曰:“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离法而治则不祥”。虽然从《黄帝四经》到《管子》都是以法治为本位结合礼治思想的,但他们的这些思想主张无疑为荀子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理论积累。荀子在此基础上援法入礼,变黄老之学的法主礼辅为礼主法辅,使法治成为礼治的保证和补充,并使礼治始终保持优先和主导的地位。《荀子》中经常将礼法联称和并举,如“学也者礼法也”(《修身》),“礼法之枢要”、“礼法之大分”(《王霸》),“生礼义而起法度”(《性恶》),“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天论》)等等。这是荀学同以孔孟为代表的传统儒学的一个重要区别。
    荀子援法入礼,以法治主张之长补礼治主张之短,提出了一整套以礼治为主、以法治为辅的完备的治国方略,终于完成了对传统儒学政治主张的改造,使之更为适合大一统君主专制制度的需要。荀子礼法互补的思想,是鲁文化系统的儒学在齐文化的环境中获得的一个重要发展,是齐学与鲁学交融的重要成果。显然,没有齐鲁文化在稷下学宫中的长期共存与交融,这样的政治理论是不可能出现的。荀子关于礼法结合的思想,其价值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尚未充分地显现出来,但对其后中国古代社会两千年的发展来说,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从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来看,礼法结合是最合理的选择。从中国历代王朝的国情来看,儒家式的礼法互补又可以说是一个最终的、必然的选择。这种被称为阳儒阴法或内儒外法的政治理论,成了中国古代社会长期采用的指导思想,因而,就其对中国历史影响之长久和治理国家的根本思路来说,它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更在黄老学之上。
    以上我们讨论了齐鲁文化在稷下学宫中交汇融合的两个最主要的学术成就——黄老之学和礼法互补的政治理论。这两种学说的价值虽然在当时没有被人充分认识,虽然没有来得及为当时的列国诸侯所实践,但它们却相继主导了汉代以后两千年历代王朝的全部历史。因而,从文化结构上来考虑,我们有理由说,齐鲁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占的比重最大,齐鲁文化在中国历史上充当了最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庞朴.阴阳五行探源[J].中国社会科学,1984(3)
[2]白奚.稷下学研究[M]北京:三联书店,1998
[3]蒙文通.略论黄老学[A].蒙文通文集:第1[M].成都:巴蜀书社,1987
(《齐鲁文化研究》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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